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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停經前(或更年期前)之嚴重乳癌,須完全符合以下二點:(86/9/1、99/2/1)


.荷爾蒙接受體陽性。


.無法忍受其他荷爾蒙製劑 (tamoxifen、megestrol等),且為停經前婦女有轉移性乳癌者。


2.停經前(或更年期前)之早期乳癌 ,且須完全符合以下六點 (100/2/1)


I. tamoxifen 合併使用,作為手術後取代化學治療之輔助療法。


II.荷爾蒙接受體為強陽性:ER/PR 2+ 3+


III.Her-2 Fish 檢測為陰性或 IHC 1+


IV.淋巴結轉移數目須≦3 個。


V.使用期限:goserelin 使用 3 年,tamoxifen 使用 5 年。


VI.須事前審查,並於申請時說明無法接受化學治療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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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癌新藥健保給付標準- Anastrozole (Arimidex)


1. 停經後雌激素接受器為陽性或不清楚之局部晚期或轉移



     性乳癌第一線治療。(92/3/1)

2. 停經後婦女晚期乳癌,雌激素接受器為陰性,但曾對

      tamoxifen有陽性反應者。(92/3/1)

3. 停經後婦女罹患早期侵犯性乳癌,經外科手術切除後且

     雌激素接受器為陽性,且有血栓栓塞症或子宮內膜異常

     增生的高危險群,而無法使用tamoxifen治療者。


備註:療程期間以不超過五年為原則。血栓栓塞症或子宮內膜異常增生的高危險群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有腦血管梗塞病史者。

(2) 有有靜脈血栓栓塞症病史者。

(3) 有子宮異常出血病史,且「經陰道超音波檢查」判定為子宮內膜異常增生的高危險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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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癌新藥健保給付標準- letrozole ( femara)

1. 接受抗動情激素治療失敗的自然或人工停經後之末期乳癌病人之治療、停經後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婦女患者之第一線治療用藥。

2. 停經後且荷爾蒙接受體呈陽性,有淋巴結轉移之乳癌病人,作為tamoxifen治療五年後的延伸治療,且不得與其他aromatase inhibitor用。使用時需同時符合下列規定:(102/08/01

(1) 手術後大於等於11年且無復發者不得使用。

(2) 每日最大劑量2.5mg,使用不得超過四年。



3. 停經後且荷爾蒙接受體呈陽性,有淋巴結轉移之早期乳癌病人,經外科手術切除後之輔助治療,且不得與tamoxifen或其他aromatase inhibitor併用。使用時需同時符合下列規定:(102/08/01)

(1) 每日最大劑量2.5mg,使用不得超過五年。

(2) 若由 tamoxifen 轉換使用本品,則使用期限合計不得超過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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